【6/15以前繳交】修讀碩士或博士且有暫准報名111教師資格考的同學

依據教育部109325日臺教師()字第1090039733B號令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第7條規定,有關符合暫准報名資格者,須於放榜日10日前繳交之文件除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外,修讀學士學位階段者,須另繳交學士以上學位證書;修讀碩士或博士學位階段者,須另繳交修畢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畢業應修畢學分(包括論文學分)之證明及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修讀碩士或博士且有暫准報名111教師資格考的同學,依照下列步驟完成「應修學分證明」,並於111年6月15日以前繳交到本中心實習組,俾利本中心後續上傳作業之事宜,謝謝大家的配合。

  1. 實習輔導>表單下載>下載「4-1應修學分證明」並填寫空白欄位。

  2. 同學親送至自己就讀之系所進行初核。

  3. 繳交回師培中心進行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