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
教育部93.4.9台中(二)字第0930045206號函核定
97.6.17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2月30日97學年第1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98.3.16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98年3月20日97學年第2學期教務會議
教育部98.4.6台中(二)字第0980055555號函核定
第一條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學生修習教育學程相關事項,依師資培育法第五條及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校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日間部四年制二年級以上學生,日間部二年制、研究所在學學生及進修部、進修學院三年級以上大學部學生,經各該系所同意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報名參加本校教育學程甄試︰
(一)所修專門課程符合本校「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之規定,有可任教之科目(別)者。
(二)除新生外,申請時在校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七十分(研究生達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
本校非教育學程學生在校期間修習師資職前教育專業科目,得依學則及相關規定採計學分,前揭學生經甄試通過後,得申請學分抵免,抵免學分數以應修學分數四分之ㄧ為限。
第三條 教育學程學生甄試作業,由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主任召集相關系所主任、教育學程教師代表二人及相關單位人員組成甄試委員會辦理之。
第四條 教育學程學生名額分配由本校教育學程學生甄試委員會決定,並於當年簡章中公告。
原住民籍學生參加教育學程甄試,得按一般錄取標準降低總分百分之廿五,其名額採外加方式,每班最多三人。考試成績未經降低錄取分數已達一般錄取標準者,不佔上開外加名額。
第五條 教育學程學生至少應修教育學分數二十六學分,相關抵免規定由本中心另訂之。
第六條 教育學程學生成績考核,依本校學則第二篇第三章規定辦理;教育學程各科目教師應將學生教育專業態度之養成列為學期成績考核項目。其比重由授課教師視課程性質訂定,並向學生宣布。
第七條 教育學程修業年限至少二年,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惟依上開第二條第二項預先修習者,其修業年限自經甄試通過後起算應逾一年以上,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學生每學期修習總學分數,其上下限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研究生修習教育學程經指導教授(所長)同意得不受學期修習學分數上限之限制),且所修之教育學程學分數不得計入各系所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
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能修滿教育學程學分者,得依本校各學部學則規定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年限併入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訂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第八條 凡符合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及半年教育實習課程成績及格者,發給修畢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九條教育學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止其次學期教育學程課程之修習:
(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未達七十分(研究生未達八十分)者。
(二)學期操行成績未達八十分者。
第十條 教育學程學生,因違反校規遭記大過以上處分者,或經學校師長發現其行為嚴重偏差實不宜擔任教職者,得由本中心推選教師會同學務及相關單位人員組成小組瞭解,作成報告,提經中心會議決議停止其繼續修習教育學程。
第十一條 修滿教育學程學分成績及格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其相關作業規定另訂之。
(一)依大學法之規定,取得畢業資格,並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
(二)取得學士學位之碩、博士班在校生,於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且修畢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者。
(三)大學畢業後,依師資培育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之規定,學士後教育學分班準用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自九十八學年度起開始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