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起教育部申請核發教師證書相關事項

教育部函有關102年起教育部申請核發教師證書相關事項

1.102年起,辦理教師資格審查、證書核發及公費分發作業等事項,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承辦。

2.有關教師證書遺失、變更補發、技術教師資格審查等申請作業,因系統尚未建置完成,

請申請教師向承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索取申請表格(業務信箱:moetc.sce@deps.ntnu.edu.tw)

於申請單填寫完成後,檢附相關資料由任教學校發函"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作業工作小組收"

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 http://certificate.moe.gov.tw

3.教師證書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核發之教師,相關補發事宜,須向原發證單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