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mp to the main content block

 

分發準則

實習分發準則(依據本校教育實習分發作業要點)
第一優先為應屆畢業生(依本中心出缺席情況及教育學分成績排序)
次為服役退伍(申請先後)
第三特殊原因且報本中心核備
(以上排序經本中心會議通過,於分發日前7日於網頁公告,有異議者於公告後2日內以書面向中心提出申復)
分發以新竹以北之簽約學校為主
跨區部份因顧及中南部師資培育機構需求,及本中心師資人力問題採不主動原則,由當事人覓得跨區實習學校,由本心負責事後相關事宜,唯需依據相關時程辦理,且每年有名額限制,採繳交實習學校同意書先後時間為准。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教育學程中心教育實習分發作業要點
一、          分發依據:八十八年六月九日台(八八)參字第八八○六九五○○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四章第九條辦理。
二、          分發地區:以新竹以北之簽約學校為主。
三、          分發梯次:第一優先為應屆畢業生(依本中心出缺席情況及教育學分成績排序),次為服役退伍(依申請先後排序),其他特殊原因且報經本中心核備者列入第三優先。
四、          分發核計:分發成績核計公式依教育學程總平均成績(70﹪)、教育學程活動出席率(30﹪),及特殊貢獻情形綜合考評後排序。
(一)            教育學程總平均分數計算至分發作業前已登錄成績。
(二)            教育學程活動出席率以學生出席次數計算,每出席乙次得20分,請假乙次得10分,未出席又未請假者以○分計算。
(三)            特殊貢獻情形分兩類做為前兩項成績核計後提前排序之依據:
1.                  凡投稿「教育學程通訊」,刊出乙篇者提前2名,最高採計至4篇可提前8名。
2.                  凡協助教育學程中心所辦理之活動者,每參加乙次可提前1名,最高採計至4次,可提前4名。
五、          分發登記:前項排序名單確定後以公開唱名撕榜之方式公開分發登記實習學校(本人未能到場需簽妥代理書),分發完畢之後不得更換志願。
六、          分發公告:以上排序經本中心會議通過,於分發日前7日於網頁公告,有異議者於公告後2日內以書面向中心提出申復。
七、          跨區分發:跨區部份因顧及中南部師資培育機構需求,及本中心師資人力問題採不主動原則,由當事人事先覓得跨區實習學校,取得書面同意函,由本中心負責事後相關事宜,惟需配合相關時程辦理,且每年有名額限制,採確認申請先後時間為準。
八、          分發報到:依各實習學校規定報到之日期為準。
九、          附則:本要點經教育學程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Click Num:
Login Succ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