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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證明

參加教育實習延期徵集入營用
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九條規定,應屆畢業生,先參加實習可申請延期徵集入營 (即實習期間當年七月至翌年六月)。
二、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師資培育機構應屆畢業(結)業生,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證後,經學校依規定聘任為代理教師者(以一年為限),同意比照參加教育實習者,得申請延期徵集入營。
三、        符合上二項規定之一者,請於每年6月20日至6月30日提出申請表,並於7月10日至教育學程中心領取教育實習證明書,自行檢具國民身分證、印章、畢業證書、及參加教育實習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役政單位申請。
四、        中途因故停止教育實習者,請回本校教育學程中心填寫註銷申請表。  
 
備註:
一、      配合新修訂師資培育法,內政部於93.3.5內授役徵字第0930095066號函同意參加半年教育實習之未役役男延期徵集(依徵兵規則第28條,比照「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第十二類規定准予延期入營至結訓之日止)。
二、      96年4月24日修正徵兵規則及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詳如  附件 (134.0KB)
 
下載
教育學程應屆畢業生參加教育實習證明書申請表(延期徵集入營用或辦理助學貸款證明)  (30.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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