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辦理中等學校教師加科及
加另一類科登記作業注意事項
100年1月17日中心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教師資格加科及加另一類科之申請及審查,特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暨《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規定,訂定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辦理中等學校教師加科及加另一類科登記作業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之加科及加另一類科之定義及資格如下:
(一) 加科(領域、主修專長)登記:已取得中等學校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依規定修畢中等學校階段其他任教學科(領域、主修專長)專門課程者,得申請加註他科。
(二) 加另一類科登記:已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國民小學或幼稚園或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教師證書,修畢中等學校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並取得證明書者,得申請加另一類科登記。
三、符合本注意事項第二條規定者,經本中心審核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加科及加另一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及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四、為辦理本作業之審查,由本中心設加科及加另一類科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辦理有關審查事項。審查委員會由本中心主任召集,全體專任教師為委員。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
五、本作業之對象及條件如下:本校中等教育學程畢業之合格教師,並具備加科登記資格者。
六、本作業之受理申請時間及作業時間如下:
(一)申請加科或加另一類科登記時間為每年四月1~10日及十一月1~10日,分二梯次受理申請,逾期者移至下一梯次辦理。
(二) 作業時間約二個月。
七、本作業之申請作業,應由申請人填寫「臺北科技大學教師加科(加領域專長)登記申請表」,並檢具下列資料,向本中心申請辦理:
(一)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請以A4大小紙張列印)。
(二) 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影本。
(三) 本校開立之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影本(未申請專門科目認定或申請認定未通過者,不予受理)。
(四) 教育學分證明書影本。
(五) 最近三個月一吋半半身正面相片三張(照片背面加註姓名,不合規定者逕以退件處理)。
八、本作業之審核作業流程如下:
(一)申請人應檢附前條資料於規定申請時間內親送(或郵寄)至本校師資培育中心。申請資料郵寄地址為台北市10608忠孝東路三段一號臺北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收。並應於信封註明「申請加科登記」或「申請加另一類科登記」。
(二) 本中心承辦人應依本校「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專門科目學分對照表暨施行要點」、「臺北科技大學教師加科(加領域專長)登記申請表」及檢附之相關證件,初審申請人之資格。申請人資格如未符合加註登記科別者,應將申請資料退還申請人;符合加註登記科別者,承辦人應將申請人之申請表及相關附件呈送本中心審查委員會複核。
(三) 申請人資料經審查委員會複核通過後,承辦人應造具名冊報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發給教師證書。
(四) 申請人可至師資培育中心向承辦人領取「教師證書」或由承辦人郵寄予申請人。
(五) 「教師證書」實際核發時間,須視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之作業時效而定。
九、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依教育部及本校其他相關法規辦理之。
十、本注意事項經中心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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