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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抵免

台北科技大學教育學程科目學分抵免要點
98學年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本校學生修習教育學程,其學分抵免依本要點辦理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提出申請抵免:
(一) 師範校院相關系所或教育部核准之各大學校院教育學程所開設之教育學分。
(二) 經依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規定範圍之單位,所開設之教育學分。
(三)本校學生在校期間預修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經甄試通過後,申請抵免以應修學分學分數四分之一為限。
三、抵免學分總數不得超過教育學程應修習學分數之二分之一(目前應修習學分數為廿六學分),本校研究生修習教育學程自本校大學部移轉者不在此限。
四、「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二科不得抵免。
五、學分抵免原則:
(一) 科目名稱及內容均相同者。
(二) 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三) 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較少學分登記。
(四) 不得以少抵多;但經師資培育中心同意得以多科合併抵免一科。
(五)  辦理抵免科目需為十年內修習者。
六、符合抵免條件者,應於錄取後第一個學期開學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以一次為限, 逾時不予受理。
七、申請抵免,至師資培育中心填寫學分抵免申請表(或至網頁下載),抵免由師資培育中心初審及各所屬學制教務單位複審,並將結果於網頁公告。
八、師資培育中心得視需要,要求學生提供原修習科目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以測驗方式認定之。
九、抵免後之科目,其原有成績不計入學分證明書中,僅於該科目成績欄註明「抵免」二字。
十、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申請時間:進入教育學程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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