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年10月份教育學程通訊
活 動 資 訊
說明會公告
說明會名稱:八十六學年度師資培育相關法規說明會
說明會主持:技研處周處長 錦惠
說明會主講: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一科施股長 博惠
說明會時間: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星期六)下午二時三十分
說明會地點:綜科館第二演講廳
教育交流新聞
由教育部委託全國教育會所建置的「中小學暨幼稚園師資供需系統服務網」於
Q&A問答集
問:教師資格初、複檢之方式為何?
答:教師資格初檢依教師法第六條規定採學歷審核;複檢方式依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五條規
定,由省(市)減定委員會審查決定。
問:實習教師從事教育實習須多久時間?
答:實習教師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一年;實習期間自
起至翌年
問:實習教師參加教育實習是自覓呢?還是由其他單位負責安排?
答: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應配合其檢定之教育階段別,科(類)別,
依下列規定參加教育實習:
(一)應屆畢(結)業生:由原畢(結)業師資培育機構負責輔導至訂
約之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具有兵役義務者,俟服
役期滿後,由原師資培育機構輔導至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
育實習。
(二)非應屆畢(結)業生:依省(市)政府教育廳(局)於每年五月底
公告之教育實習機構及名額,自覓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
實習。
前項第一款實習教師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教育實習機構報
到;屆期不報到且未能提出正當理由證明者,應依前項第二
款自覓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
問:取得實習教師資格應具之條件為何?
答: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經教師資格初檢合格者,取得實習教師
資格。

教 育 部 函
台(86)師(三)字第86101100號
主旨:關於北市教育局請釋實習教師可否擔任第八節輔導課教學、寒
暑假學藝活動教學或交通導護工作,並自輔導經費下支領鐘點
費、值週費等疑義乙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規定,實習教師應於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從事教學實習,因
此其從事教學須有輔導教師在場。有關交通導護工作,亦須有
專任教師在場,不宜單獨擔任,以免發生事故,權責不清。
且實習教師本身非屬合格教師,亦非實繼任職,自不宜再支領
其他鐘點費、值週費等。至寒暑假學藝活動教學,請貴局依相
關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