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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育學程學生選課規定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育學程學生選課規定
91.3.5中心會議通過
93.9.20中心會議修訂通過
96.3.2中心會議修訂通過
98.3.16中心會議修訂通過
99年1月22日98學年第1學期第二次中心會議通過
99年9月29日99學年第1學期第一次中心會議通過
一、適用對象: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
二、修習學分:
(一)每學期至少應修習二學分之教育學程科目;如有特殊情形得專案向師資培育中心提出申請經核准始得免修。
(二)修習教育學程科目,其學分上限依各學制之規定辦理,若有特殊情形須超修,請自擬超修報告,提簽所屬系(所)主任、師資培育中心、和所屬學制教務單位。
(三)教育學程科目之學分數,不併計於畢業學分數。
三、跨部選課:不論必修或選修科目,均以在專為教育學程所開之科目修習為原則。若為應屆畢業生,且必修科目與原系所必修科目衝堂,得申請跨部選課,而申請跨部選課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請跨部選課報告(自擬),經所屬系(所)主任和師資培育中心同意後,會簽相關學制教務單位核可。
(二)填寫選課單(依所屬學制之選課單為準),依規定選課。
四、修習階段:教育學程之必修科目分三階段修習:
(一)第一階段為教育基礎科目(教育心理學或教育哲學擇一、教學原理或教育測驗與評量擇一、教學媒體與操作)
(二)第二階段為分科教材教法;
(三)第三階段為教學實習;
修習階段前後有關聯,未修習前一階段科目者不得先修後一階段科目。故修課計畫必按階段別先後修習。
五、必修規定:
(一)第一階段課程「教育哲學」、「教育心理學」於每學年第一學期
開課;「教學原理」、「教育測驗與評量」於每學年第二學期開課;「教學媒體與操作」於上、下學期各開一班(修習人數上限25人)。
(二)第二階段「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課;未完成預作專門科目認定申請者,不得選修該科目。
(三)第三階段「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於每學年第二學期開課;選
課時寫明「預定試教學校」校名、科名,以便預先安排教育實習行政作業。
六、選課程序
(一)舊生一律預選,依學校公告日期上網選課。
(二)甄選之新生於放榜後,報到後隔一天即上網以加退選方式選課。第二學期開始即視為舊生。
(三)教育學程上網加退選後列印表件由任課老師簽淮後,於規定時間交由本中心審核送件(研究所學生之加退選表需由指導教授或所長簽名)。
七、學分費繳交程序:
皆併於各部制加退選學分費一併繳交。
八、教育學程課程依規定修滿十八週,不提前於畢業考時間舉行。
九、本校非教育學程學生適用上開第二、五、七及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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