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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育實習申請分發作業要點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育實習申請分發作業要點
93.11.2師資培育中心會議通過
98.7.6師資培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本校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第三條訂定之。
二、教育實習申請資格:
(一)本校應屆畢(結)業生:當學期預定修畢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
(二)非應屆畢(結)業生:畢(結)業後五年內持本校所開立之畢業證書、修畢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之證明者,未於規定期限向本校申請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逾期以放棄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論。如因兵役義務役期或就讀國內外碩士、博士班,其年限得外加。。
(三)具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持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已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之證明者。
非修畢本校教育專業課程者經本校師資培育中心會議同意。
三、教育實習申請時間:前一學年十月底前,確實時間以本中心網頁公告為準。
四、教育實習學校分發方式:
(一)應屆畢(結)業生可申請由本中心分發教育實習合約學校(以桃園縣(含)以北之簽約學校為主)或自覓教育實習學校。
(二)非應屆畢(結)業生或具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必須自覓桃園縣(含)以北之學校實習。
()自覓教育實習學校者,須提出自覓教育實習學校之同意書。
(四)如以重大事由提出放棄教育實習申請,須簽寫「撤銷教育實習申請書」,並經本校行文至實習學校同意後始完成申請程序,如欲再提出教育實習申請,應於二年內完成,並以一次為限。如因兵役義務役期或就讀國內外碩士、博士班,其年限得外加
五、教育實習合約學校分發排序方式:應屆畢(結)業生申請由本中心分發教育實習合約學校實習者,依其教育學程總平均成績(占70﹪)及教育學程活動出席率(占30﹪)之總成績,排列分發排序名單,再依據特殊貢獻綜合考評後調整分發排序。成績計算及特殊貢獻綜合考評依下列原則:
(一)教育學程總平均成績採計至分發作業前已登錄之分數。
(二)教育學程活動出席率成績以學生出席次數計算,每出席乙次得20分,請假乙次得5分,未出席又未請假者以0分計算。
(三)特殊貢獻情形做為前兩項總成績核計後調整排序之依據:
1.凡投稿「教育實習輔導暨學程通訊」,每刊出乙篇者提前2名,最高得採計4篇,提前8名。
2.凡協助師資培育中心辦理活動者,每參加乙次者提前1名,最高得採計4次,提前4名。
六、教育實習合約學校改分發方式:依第五條規定申請由本中心分發教育實習合約學校者,若因教育實習合約學校提供實習名額之限制,無法依其志願分發,則由中心安排至其他教育實習合約學校實習,不得有異議;分發名單以本中心網頁公告為準。
七、分發名單確定,或繳交自覓教育實習學校資料後,不得更換教育實習學校。
八、教育實習學生均應參加本中心辦理之教育實習行前說明會。
九、教育實習學生報到日期,依各教育實習學校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中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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