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補充規定
|
教育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發文字號:台中(三)字第0920187307號
為辦理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教育部委託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成立「國外大學以上學歷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審查小組」協助辦理審查相關事項。作業說明等資料,公告於教育部網站(網址:www.edu.tw)「電子公告」及中等教育司網站(網址:www.edu.tw/high-school/index.htm)「最新消息」中,申請者如有填表或審查相關問題,請逕向審查小組洽詢(電話:04-7232105轉1103代表號)。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學生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補充規定
一、 本補充規定依據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三點訂定。
二、 本校學生申請查驗國外學歷應檢具本要點第五點規定之文件向所屬學智之教務單位申請辦理。
尚未持有本要點第五點第一、二類文件之學生應另檢具本要點第六點規定之文件,由本校函請駐外單位查證。
三、 本校教務單位受理學生國外學歷查證之申請,於檢齊必要文件後移請本校相關系所(中心)辦理審查。審查得採個別審查或會商審查,其參與人員由相關系所(中心)主管視個案情況邀請。校外參與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報支費用。本校參與人員如涉及加班,一本校相關規定報支加班費。
四、 本校相關系所(中心)應將審查結論及過程相關資料移請教務單位核發學生證明文件,證明文件之核發授權教務單位判行。
五、 學生申辦國外學歷查證相關資料應由教務單位視同學籍資料要為保存。涉及任教專門科目認定之資料由教育學程中心保存。其工作期程除駐外單位查證部分外應於二週內完成。
六、 學生申請國外學歷查證應收取費用壹仟元。
七、 本補充規定徑行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