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學年後及加科申請適用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
98學年以後進入教育學程學生適用版(含98學年)
中華民國88年3月9日教育部(88)師(三)字第88023627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教育部(89)師(三)字第89071896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92年4月1日教育部台中(三)字第0920044961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及97年3月19日師資培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96學年第2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師資培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97學年第2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80055556號函核定
一、 依據「師資培育法」第七條及其相關規定,訂定本校「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以下簡稱「一覽表」)及本要點。
二、 本要點及一覽表係供本校師資培育學生及第二專長進修班、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學員申請中等學校師資審查之依據。
三、 欲擔任中等學校各該學科(領域、群科)教師,應修畢專門課程一覽表所規定之學分數。如欲以該學科(領域、群科)分發實習者,另需具備相關學系、輔系或雙主修資格。
四、 專門課程一覽表內各任教科別之專門科目,包含核心、必備及選備三大類,其中核心科目係指九年一貫各領域之必修課程;必備科目係指擔任該科目或科別教師必須修習之科目,選備科目則指可以自由選擇修習之科目,必備科目必須全部修習,其餘不足之學分則於選備科目中選習。
五、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之採認及抵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修習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成績單」應由經教育部核定之各大學相關系所開具,與本一覽表規定之專門科目及學分數相同或名稱略異性質相同者,均由各相關系所經專業查驗認定予以採認之。如所修之科目學分數超過本一覽表所規定之學分數者,則僅採認本一覽表所規定之學分數。但如所修之科目其學分數未達本一覽表規定時,按其修習之學分數採計。
(二) 本校採認師資生於他校修習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原則如下:
1. 本校已有經教育部核定培育之類科,且有開授相同學科/領域教材教法、學科/領域教學實習、教育實習等課程。
2.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採認及抵免,須為本校已規劃且經教育部核定培育之類科,並且以10年內所修習者為限。
3. 推廣教育學分擬採認為師資職前培育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者,以年度事前報教育部核定開辦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班別為限。
六、 本要點暨一覽表自報部核定後實施。核定前已入學之學生得依其入學年度適用本校原報部核定之專門科目一覽表;如欲以本一覽表辦理認證,應修畢該任教科別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
七、 本對照表實施前,已入學本校教育學程(分)班修習專門科目學分者,仍得依教育部訂定「中等學校各學科教師本科系相關科系及專門科目學分對照表暨施行要點」規定辦理。
八、 本要點暨一覽表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中等學校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 (校友加科登記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