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服務要點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學生教育服務實施要點
98年1月21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中心會議通過
|
第一點
|
為培養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學生從事教育服務、關懷社會之情操,強化教育現場之實務經驗以落實專業知識之學習,並增進社會祥和互助之風氣,特訂定「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學生教育服務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
第二點
|
教育服務主題包含課程教學、心理輔導、社團輔導、團體輔導、陪伴閱讀、課後輔導等相關活動類型。
|
|
第三點
|
本中心學生自取得修習教育學程資格至半年教育實習課程結束期間,至少參與教育服務20(含)小時以上,且須登錄在教育服務紀錄表中,以證明完成教育服務規定時數,始得頒授獎狀以資鼓勵並得列為半年教育實習課程成績考核之項目。
|
|
第四點
|
本中心發行教育服務紀錄表,做為學生教育服務之紀錄。教育服務結束,該次服務時數可登錄於教育服務紀錄表,經服務單位負責人或督導核章後,交至本中心審核簽章,始完成認證程序。
|
|
第五點
|
教育服務紀錄表內容如有爭議、或不實、偽造等情形,由本中心會議開會審議之。
|
|
第六點
|
教育服務紀錄表若有毀損或遺失,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重新申請補發。
|
|
第七點
|
教育服務單位之服務需求及相關資訊公告於本中心網站。
|
|
第八點
|
本要點自九十九學年度起入學修讀本校教育學程之學生適用。
|
|
第九點
|
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