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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設備管理辦法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場地設備管理辦法
民國93321中心會議通過
第一條       宗旨
為使技術及職業教育研究所暨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所及中心)場地及設備器材妥善管理充份利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借用資格
本校現職教職員工及技職所暨中心學生及實習教師(學生)因教學、研究、活動或公務之需得借用所及中心管理之公用場地及設備。
第三條       使用分類及申請時間
(一)場地:
1.      上課使用:本校開設課程排定使用者,由所暨中心逕行優先排定使用時段,不須另行登記。
2.      非上課使用:除上課使用時段外,其餘時段開放符合使用資格者登記使用,除臨時公務需用外,採預先登記制。
3.      申請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國定例假日除外,如使用時間在中午,應提前預借)。
(二)設備:
1.      因上課、活動、公務須使用非固定設備或器材應向管理人員借用,借用應登記並抵押證件。
2.      申請時間:周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八時三十分。
第四條       場地設備使用管理
1.      各專業教室固定上課時間教師免申請,但該時段授課教師需負責該教室設備安全及正常使用,若設備故障應填報維修單送至辦公室,並負責要求學生維護教室環境清潔。
2.      各專業教室固定設備僅限於該教室使用,不得攜出。
3.      場地及設備使用以教學為優先,若個人使用時間與上課衝突,所及中心得予拒絕或要求更改時間。
4.      攝影轉檔設備:使用者使用前需先閱讀使用方法,使用者需自備空白光碟或磁片,且僅限演練、實習及教學活動相關素材攝影轉檔。
5.      多媒體教材製作室限以預約方式借用,使用時段為周一至周五8:30~17:00
第五條       歸還程序
歸還時經清點借用器材和數量無誤後,由本所及中心人員簽收後退還抵押證件。
第六條       歸還期限
1.      借用場地之鎖匙及教學器材限當日使用當日歸還。
2.      實習攝影器材借用,於三日內歸還,如使用時間需超過三日,得以續借一次,續借以三日內為限,逾期不還者將停止當學期借用權(含國定例假日)。
第七條       損害賠償
設備借用期間,其安全與維護由借用人負責,如有未盡善良保管及使用之責而損壞或遺失,由借用人負修護或原價賠償之責。
第八條       本準則經所暨中心會議討論會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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