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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逾師資培育法第20條第2項函

有關師資培育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於98年7月31日停止適用後

申請師資培育課程認定及教師資格取得,

需依申請當時學校學則及教育學程修習相關規定,

重新辦理學分採認之期限認定及學分抵免。

教育部函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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