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師資培育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於98年7月31日停止適用後
申請師資培育課程認定及教師資格取得,
需依申請當時學校學則及教育學程修習相關規定,
重新辦理學分採認之期限認定及學分抵免。
教育部函文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