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限106級以前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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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 依據 |
一、依據「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第10點第1項規定:「各大學辦理 九十七學年度前之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或依師資培育法 第十二條或其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修習課程者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 以申請日經本部核定或備查之最新職前教育課程為認定依據。」,本款適用之對象分有: (一)96學年度(含)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欲申請 首張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二條修習課程,欲辦理加另一類科 教師證書者。 (二)96學年度(含)前,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修習專門課程,欲辦理各師 資類料加註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者。 前項適用對象因提出申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辦理加另一類科、加註第 二以上專長」時需再次檢視課程是否符合相應之適用最新版本,爰其「申請日」係為 「申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之日」。 此外,97學年度(含)以後取得師資生資格者,申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時,以申請 人取得師資生資格時之適用版本,惟申請辦理時超過10年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需以 隨班附讀方式補修。 二、教育部公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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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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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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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事項 |
2.專門課程認定申請(請選擇申請日當學年度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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