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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限106級以前校友)

法源

依據

一、依據「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第10點第1項規定:「各大學辦理 九十七學年度前之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或依師資培育法 第十二條或其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修習課程者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 以申請日經本部核定或備查之最新職前教育課程為認定依據。」,本款適用之對象分有:

(一)96學年度(含)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欲申請 首張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二條修習課程,欲辦理加另一類科 教師證書者。

(二)96學年度(含)前,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修習專門課程,欲辦理各師 資類料加註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者。

前項適用對象因提出申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辦理加另一類科、加註第 二以上專長」時需再次檢視課程是否符合相應之適用最新版本,爰其「申請日」係為 「申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之日」。 此外,97學年度(含)以後取得師資生資格者,申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時,以申請 人取得師資生資格時之適用版本,惟申請辦理時超過10年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需以 隨班附讀方式補修。

二、教育部公文規定

三、是否同意隨班附讀相關規定

申請

對象

  • 97學年度以前,修畢本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尚未完成半年教育實習的教育學程校友

申辦

方式

  • 請憑本校相關資料向本中心申請換發新制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 相關資料如下: 1.教育學程證明書正本 2.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 (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修習科目及學分表)正本 3.本校畢業證書影本
  • 辦理時間:7月01日至7月10日以前或1月18日至1月27日以前

注意

事項

  • 課程學分於申請日已超過10年者,需依據前述教育部規定,以最新職前教育課程重新認定。
  • 申請表如下連結:

1.教育專業課程抵免申請

2.專門課程認定申請(請選擇申請日當學年度版本)

  •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製發需至少5至10個工作天,敬 請提早申請。 親自領取 : 本人親洽本中心領取 委託領取 : 請自行至首頁【常用表格>下載證明書代領委託書】,填寫委託書後由委託人親洽本中心代領 郵寄領取 : 郵寄者請附B4規格之回郵信封(須貼足44元掛號 郵資),另請自行書寫回郵地址。(投遞時摺疊或汙損之風 險請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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