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月3日臺教技(一)字第1090000107號教育部函轉總統公布修正【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5條及第26條】
本次修正通過的《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5條,是針對108年7月31日以前已取得各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合格教師證書的教師,保障其參與教師甄試的權益。第26條,是明定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教師前往與任教領域有關產業進行研習時,與技專校院分流辦理。說明如下:
ㄧ、第25條部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於第25條第1項新增但書第2款,明定108年7月31日以前已取得各該專業群科合格教師證書者,於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專任合格教師甄試時,可免具備1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至於《技術及職業教育法》104年1月14日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其參加教甄及學校優先聘任,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二、第26條部分:考量技術型高中與技專校院之「師資培育制度」及「課程實施依據」不同,尤其配合108學年度實施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108課綱),技術型高中強調學生務實致用及跨群科能力培 養,特別新增「技能領域」,共增加部定實習科目15至30學分,總計部定專業及實習學分提高到45至60學分,以強化學生實作技能;因此,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教師與技專校院教師之相關技能要求,宜分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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