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學會全名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師資生感情、提倡學術研究、加強師生聯繫、培養民主自治精神為宗旨。
第三條 凡本校師資生皆為本會之會員。
第四條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1. 向師資培育中心反應意見。
2. 得參與會長、副會長之選舉及罷免。
3. 得參加本會活動。
第五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組織章程及參加會員大會,履行決議之義務。
第六條 會員大會由會長於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七條 本會設正、副會長各一人,任期一年,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其職權如下:
1. 各組織中重要幹部由會長直接遴選任命。
2. 領導各組,擬定工作計劃,推動會務。
3.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4. 召開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會長因故無法視事時,由副會長繼任;正、副會長均缺位時,
由指導老師裁示學會幹部代理至任期屆滿,以利會務運作。
第九條 會長下設各組,負責處理各項會務,各組職稱如下:
1. 活動組:負責本會各項活動、比賽企劃、執行。
2. 文書組:負責本會一切文書工作。
3. 公關組:負責本會對外公共關係的建立與聯繫與美宣相關工作。
4. 總務組:負責本會器材、庶務相關事務。
以上各組得由會長視需要增減之。
第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舉由會員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為之。
第十一條 本組織章程之修改需經會員大會通過,且會員大會之出席率須達二分之一,
經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贊成通過。
第十二條 本組織章程經陳報師資培育中心主任核准後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