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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學會全名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師資生感情、提倡學術研究、加強師生聯繫、培養民主自治精神為宗旨。

第三條    凡本校師資生皆為本會之會員。

第四條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1. 向師資培育中心反應意見。

       2. 得參與會長、副會長之選舉及罷免。

       3. 得參加本會活動。

第五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組織章程及參加會員大會,履行決議之義務。

第六條    會員大會由會長於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七條    本會設正、副會長各一人,任期一年,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其職權如下:

       1. 各組織中重要幹部由會長直接遴選任命。

       2. 領導各組,擬定工作計劃,推動會務。

       3.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4. 召開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會長因故無法視事時,由副會長繼任;正、副會長均缺位時,

          由指導老師裁示學會幹部代理至任期屆滿,以利會務運作。

第九條    會長下設各組,負責處理各項會務,各組職稱如下:

       1. 活動組:負責本會各項活動、比賽企劃、執行。

       2. 文書組:負責本會一切文書工作。

       3. 公關組:負責本會對外公共關係的建立與聯繫與美宣相關工作。

       4. 總務組:負責本會器材、庶務相關事務。

 以上各組得由會長視需要增減之。

第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舉由會員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為之。 

第十一條 本組織章程之修改需經會員大會通過,且會員大會之出席率須達二分之一,

          經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贊成通過。

第十二條 本組織章程經陳報師資培育中心主任核准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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